行政相对人名称:郭某雨
行政相对人性质: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教罚字 (2024) 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167100元罚款。
处罚日期:2024年2月2日
违法事实:郭某雨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前提下,租用铁东区某小区举办高中化学学科培训班,郭某雨负责教学,其母亲和妻子负责招生和管理。查实参加补课学生52人,违法所得55700元。
处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机关:四平市教育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