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李某雨
行政相对人性质: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四教罚字 (2024) 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120400元罚款。
处罚日期:2024年2月4日
违法事实:李某雨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前提下,租用铁西区某小区住宅楼举办高中生物学科培训班,李某雨为培训机构组织者,聘请王某玺为生物教师。查实参加补课学生16人,违法所得60200元。
处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机关:四平市教育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