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2008年5月1日,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历经11年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制度的综合作用影响,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可以说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要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还要在若干方面进行努力。2016年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修改条例。
2、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其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
3、政府信息公开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新经验,迫切需要总结规范提升。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门槛较低”导致出现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另一方面,经过实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性特点需要总结推广。同时,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出现多种失误或错误,应当予以规范。
二、《条例》修订的特点
1、修改幅度大。《条例》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除原条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和考核评议追责等两条没有改动,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
2、总结吸纳多项现有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规定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规定直接纳入《条例》。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指导释明制度、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规章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条例》修改的亮点
1、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条例对不予公开范围予以明确,使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既提高制度的权威性,也便于条例的实施,有效解决过去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有助于形成具体例外规定与一般兜底条款之间的良性互动,义务机关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应该首先适用具体例外规定,真正会对国家安全等造成影响,具体例外又缺乏规定的,才适用兜底条款,以改变过去那种过度适用兜底条款的现象。
“条例明确划定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后,才能真正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使条例明确规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有操作基础,推动条例实施与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迈上新台阶。”周汉华说。
3、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条例对相关规则程序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争议,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同时推动提升行政机关处理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准。
同时,条例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条例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根据条例,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