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一、目标和任务
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一)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6〕53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四平市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教联字〔2018〕17号),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住建、教育、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确保如期移交配套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教育部门在签署接收意见同时,要按照工程移交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相关档案材料)、移交清单等一并接收。(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教育、自然资源、财政、编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使用配套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标准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政策,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或用于抵押、转让、改变用途等;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控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财政、发改、民政、编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按省政府规定时限完成。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要主动协调,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摸排结束经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后,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按省政府规定时限报送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摸底排查所发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科学、周详、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1.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配合,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移交工作。工作情况经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后,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于6月25日前报送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 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发改、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于9月2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工作情况经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后,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于9月25日前报送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 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必须签署《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预移交接管协议》后,方可开工。由发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住建、教育等部门配合,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规划情况经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后,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于12月25日前报送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于2020年12月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工作情况经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后,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于2020年12月25日前报送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科学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健全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进行建设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对拟办成公办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要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民政部门要对移交的拟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公安部门要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小区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监管,按照《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综〔2012〕241号)和《关于规范四平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教联字〔2018〕1号)文件要求,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四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络员名单及威尼斯2299的联系方式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
(二)加强治理工作保障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对学前教育发展和监管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从2021年要形成每3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联审联管机制作用,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各县(市)区政府在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政府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